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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受理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jù)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jù)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fā)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fā)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jīng)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fā)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lián))》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guī)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執(zhí)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登記(發(fā)證)
溫馨提示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對外辦公,周末及節(jié)假日辦理時間請咨詢當?shù)孛裾块T。
收費標準:
婚姻登記證工本費免征。
辦理地點:
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